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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2014年4月29日星期一  来源:法制文萃报广告部电话:4008-536-635法院公告登报|仲裁委公告刊登|公证处公告发布电话
央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司法腐败。共22个条文,6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是继中央政法委年初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司法部决定对相关案件倒查三年之后,政法机关的又一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最高法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孙军工: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表示,最高法将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下半年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宫鸣: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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