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一年,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事实上,这也是2013年,环保组织提起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2013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以“零”纪录告终。
说到被驳回的理由,不同省份的法院给出同样的理由:诉讼主体不适格。
“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感到遗憾和不能理解。的确,2013年元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这部法律最被看好的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马勇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1月9日,就两起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设有环保法庭法院也不受理公益诉讼
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该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积极尝试实践,截至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些环境公益诉讼均以一个理由被驳回,就是主体资格不适格。”马勇说,更让他们感到失望的是,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也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据他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提出2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状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生物)常年向厂区外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
而海口中院恰恰是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
“我们当时去海口中院立案时,收案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也关注到了罗牛山的污染问题。” 作为罗牛山案件的公益律师,赵京慰回想起当时的立案情形,他清楚地记得,当时收案当官不仅对他们提起公益诉讼表示支持,而且大为肯定。